2026年5月29日,科技厅联合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四川省“十五五”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川科政〔2026〕6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核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核定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及范围。
第二章,科研院所。界定科研院所范围,明确申请材料、核定程序。
第三章,转制科研院所。界定转制科研院所范围,明确申请材料、核定程序。
第四章,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界定机构范围,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核定程序。
第五章,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界定机构范围,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核定程序。
第六章,动态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分批次核定、享惠有效期、变更情形等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则。明确惩处及责任追究、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核定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立足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推行免申即享,减轻申报负担。建立差异化审批机制,对现有的科研院所、纳入国家转制名录院所、省级备案的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免予申报,由五部门直接核定,从源头精简办事环节,减少重复申报事项,为科研主体减负。
二是分类细化标准,统一核定规则。按照法人属性对四类科研机构分类界定范围,细化认定边界、量化准入条件,有效避免了执行尺度不一、政策落地参差不齐等问题。
三是常年动态受理,加速政策落地。构建全年常态化受理、分批次联合核定的工作机制,首批优惠溯及2026年1月;新设机构核定办结二十日后即可依规享惠,持续压缩落地周期,推动税收红利直达科技创新主体。
四是健全管理机制,严守安全底线。构建准入核定、常态监管、到期退出、失信惩戒闭环管理制度,细化科研机构享惠资格失效各类情形,既精准释放进口免税政策红利,又从严规范政策执行,牢牢守住财税监管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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