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培育我省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加快培育形成一批种子独角兽企业,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 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企业科技创新 主体地位,在科技企业中加快培育一批种子独角兽企业,激发经 济新动能,塑造发展新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独角兽企业,是指处于创业期,有 较好发展前景,创新性强、增长速度快、得到资本市场初步认可, 具有成为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潜质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 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辖区内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报种子独角兽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依法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具有健全 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 无重大生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为有效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属于国家和我省战略发展方向,属于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 医药健康等优势产业领域,或人工智能、高端能源装备、航空航 天、新型显示、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链领域,或 6G 、量子科技、 元宇宙、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领域。
( 三)注册成立时间 7 年(含)以内,尚未 IPO 上市(不含 “新三板”挂牌),企业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3 亿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3000 万元。
(四)企业在细分领域具有领先地位,市场份额持续扩大, 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和国际竞争潜力。
(五)对新赛道企业有重大核心技术突破企业,可适当放宽 备案条件,采取 “一事一议” 的差异化备案机制。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科技厅发布种子独角兽企业申报备案通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填写《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申 报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报送至注 册地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 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至科技厅。
第八条 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投融资专家、财务专家,重 点围绕企业的创新能力、商业模式、市场前景、成长潜力等方面, 对市(州)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出具专家意见。
第九条 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综合确定四川省种子独角兽 企业建议名单,按程序送审,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科技厅正 式发文备案为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并纳入管理服务。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加大对备案种子独角兽企业培育力度,从资金补助、 科技攻关、场景开放、金融扶持、产品研发、人才引培等方面给 予大力支持。
(一)对首次备案的种子独角兽企业,给予定向科研项目支 持。
(二)积极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牵头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重点研发计划,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产业链重点项目等科技 计划项目;积极支持其牵头或参与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 中试研发平台等创新平台。
(三)鼓励各级政府重大工程、社会重大项目向种子独角兽 企业开放应用场景,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在智能制造、智慧交通、 智慧医疗等领域建设示范应用项目,对符合条件项目,支持申报专项债。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挖掘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应用场景,建立省市应用场景储备库,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向种子独角兽企业开放。
(四)鼓励先进制造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等政府产业投资引 导基金和国资基金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鼓励“天府科创贷”支 持种子独角兽企业,并给予企业利息补助。鼓励银行、担保公司、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契合种子独角兽企业个性化的金融产 品和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种子独角兽企业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 业资源库进行培育,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种子独角兽企业研发的相关产品,按 规定享受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 等政策。
(六)加大对种子独角兽企业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引进 支持力度,有关市(州)在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 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鼓励申报 “天府峨眉计划”“天 府青城计划”等省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对入选人才落实 相关支持保障政策。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种子独角兽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 3 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种子独角兽企业应每年向注册地所在市(州) 科技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业绩、创新成果、融资和团队建设等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至科技厅。科技厅根据企业年度报告和审核结 果,对种子独角兽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种子独角兽企业发生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 个工作日内, 向注册地 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种子独角兽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厅撤 销其种子独角兽企业资格,按规定追回奖励资金,被撤销种子独 角兽企业资格的企业, 自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
对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依规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自 2025 年 7 月 4 日 发布, 自 2025 年 8 月 4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