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099号)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043)
三、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003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034号)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增值税
一、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037号)
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046号)
三、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四、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096号)
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