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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4-23  来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查看:167

核心提示: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3、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为季,定额执行期为一年。6、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定额20%的、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这就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季核定销售额的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本公告,对我省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

2、我省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方式或者按月核定销售额、按月申报纳税方式,具体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

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3、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为季,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4、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调整为按月核定、按月申报的,可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在本纳税期结束后执行。

5、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个纳税期的销售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也应依法重新核定定额。

6、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定额20%的、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

7、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4〕153号)的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需领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定其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9、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申报表填写辅导,确保申报表填报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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