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政策  政策解读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解读一

发布日期:2015-05-05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查看:176

核心提示:四川省公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制机构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开展社会各方参与的立法协商论证,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召开立法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四川省公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省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拟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规章,而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省法制机构在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基础上,确定立法后评估项目,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省法制机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起草方面,根据《规定》,法规、规章草案由省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而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重大应急事项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法规、规章草案可以由省法制机构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省法制机构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结束后,省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公布草案代拟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法制机构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开展社会各方参与的立法协商论证,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召开立法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省法制机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8201s ( Load:0.0026s Init:0.0099s Exec:0.7862s Template:0.0214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78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