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账簿凭证管理类。(三)税务检查类。经对照,税务总局制定的处罚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与我省地税机关已公开的流程图有所不同,为确保权力运行的统一,我局已经向省政府申请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外部运行流程图调整为税务总局制定的流程图。
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14年12月,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各省税务局开展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理,并对税务总局发布的处罚权力清单中属于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局实施的事项在1个月内进行公告,公告时一并发布权力运行流程图。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公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税务总局此次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我省地税机关有权实施,按要求应予公告。
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调整我省处罚权力外部运行流程图的说明
2011年至今,四川省政府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要求,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全面开展了行政权力清理。权力事项及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经所属政府审核确认后,已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大厅”对外公开。
按照税总函〔2014〕652号文件要求,各省税务局已经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与税务总局不一致的,以税务总局公布的为准。经对照,税务总局制定的处罚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与我省地税机关已公开的流程图有所不同,为确保权力运行的统一,我局已经向省政府申请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外部运行流程图调整为税务总局制定的流程图。
四、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对地税机关有何要求?
公告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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