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三区”计划专项经费根据中央6部委办《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民发〔2012〕170号)规定,选派工作经费按每年每人2万元标准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三区”计划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拨付程序,保证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民政部本部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我省“三区”社工人才支持计划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区”计划专项经费根据中央6部委办《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民发〔2012〕170号)规定,选派工作经费按每年每人2万元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条 按照民政部审批确定的选派名额,厅人事(社工)处提出人员名单,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厅务会审定后执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选派社工在支援我省基层社会工作发展中所产生的基本生活费用。
第三条 “三区”计划专项经费由省民政厅拨付给经办单位,由该单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选派人员名单,按三个月(即6月、9月、12月,次年3月、6月)拨付一次的办法,按时拨付至受援单位,由受援单位自行为机构选派社工发放补助,若选派社工在社区或福利机构服务,则需经办单位逐月发给本人。
第四条 发放单位及受援单位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台账”,按时做好发放和领取记录,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三区”计划经费管理施行三个月一次的评估检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专职人员将于每年9月、12月,次年3月、6月对年度“三区”计划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做到月月有监督,季季有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个季度结束后将“三区”计划工作经费发放明细表报厅人事(社工)处审核,并由厅规划财务处复核备案。
第五条 管理使用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违规使用资金,或资金使用与审批报告不一致等现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经办单位及受援单位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经费,所出现的过错由单位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青海省“三
区”社会工作人才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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