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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查看:226

核心提示:为提高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0〕59号)精神以及委内处室分工规定,特制定工业和信息化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

(内经信投规字〔2014〕3号,2013年12月31日)

为提高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0〕59号)精神以及委内处室分工规定,特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

一、投资管理范围和权限

(一)投资管理依据和分工。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0〕59号)要求,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规划内以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备案的项目由投资规划处综合负责,委管局审批核准项目由委管局相关处室负责。

(二)核准范围和权限。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执行。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备案范围和权限。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由自治区经信委备案;其余全部由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区经信委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等内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根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相关规定,凡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须经自治区经信委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项目核准规程

(一)项目申报。

1.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由盟市经信委报送自治区经信委依法核准,并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经信委投资规划处具体负责项目核准工作。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一式3份。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甲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经信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包括工艺、技术设备等);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分析;

(7)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4.项目申请单位在向自治区经信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5)矿山开采项目须提供自治区地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许可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5.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核准程序。

1.企业投资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经盟市经信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自治区经信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前置要件。

2.自治区经信委投资规划处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盟市经信委或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自治区经信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于投资额较大、可能会对地区经济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投资规划处会同相关处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4.投资规划处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相关处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重点围绕行业准入、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研究提出项目核准的书面意见,报分管主任审签后,送投资规划处作为项目核准的依据。如有不同意见或不确定的问题,报主要领导研究决定。投资规划处收到盟市经信委初审报告和相关处室书面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5.自治区经信委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需进行专家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6.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自治区经信委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盟市经信委或项目申请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三)核准内容审查及效力。

1.投资规划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项目前置要件进行审查。

2.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3.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自治区经信委申请延期,自治区经信委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4.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经信委提出变更申请。自治区经信委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变更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其它。为便于核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出具开展前期工作函,待相关要件齐全后办理项目核准。

三、项目备案规程

(一)项目申报。

1.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项目申请单位在向自治区经信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备案程序。备案程序参照核准程序办理, 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网上申请和受理。

(三)备案内容审查及效力。

1.投资规划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内容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2.项目备案通知是项目申请单位开展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初始依据。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等手续。

3.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和调整变更程序与核准的内容要求相同。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备案机关应建立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每半年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旗县区经信部门应在每年的7月和第二年的1月份的10号前,向盟市经信委报送统计报表;盟市经信委应在当月的15号前向自治区经信委报送统计报表。

(二)各级经信部门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和要件齐备的项目要尽快办理,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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