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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5-01-2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查看:222

核心提示: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对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出台的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现行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通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后,需提出分类处置方案。(记者 陈岩)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月25日前各市州及省直部门须上报处置方案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对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出台的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现行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各部门于今年2月25日前将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四川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于3月20日前,将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确立全面清理工作的“时间表”,有利于各单位倒排时间进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通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后,需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具体来说,对于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人民政府汇总后按规定程序统一请示国务院,按国务院审定意见执行。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记者 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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