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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企认定办关于2016年高企认定材料受理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查看:235

核心提示: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或“重新认定”字样、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国家高企申报系统自动校验填写材料和提交材料的一致性,请按照“保存—打印—提交认定机构”的顺序完整操作,在打印材料后请及时点击提交。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评审分两批次,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8月20日和9月15日;

各有关单位: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为有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结合今年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度高企认定材料受理安排通知如下,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区内企业的组织和推动,对申报企业进行汇总并统一上报到市认定办(市科委)。

一、申报材料。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或“重新认定”字样、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

二、电子版提交。国家高企申报系统自动校验填写材料和提交材料的一致性,请按照“保存—打印—提交认定机构”的顺序完整操作,在打印材料后请及时点击提交。

三、时间节点。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评审分两批次,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8月20日和9月15日;新申报企业,评审分三个批次,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8月20日、9月15日和10月20日;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8月20日。

联系人:市科委高新处 谭振东,电话:58326719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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