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关于《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1.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涵。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我省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如考试院、语委办等)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罚款;
关于《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的编制说明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2009年印发的《四川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了本实施标准。
二、制定思路
《实施标准》分为综合类(39项)、民办教育类(25项)、中外合作办学类(11项)和国家教育考试类(17项)四类91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主要内容
1.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涵。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我省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如考试院、语委办等)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2.适用范围。四川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包括对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和教育机构,教育考试,教师资格认定,教材编写,体育卫生,普通话测试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可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共91类;对这91类违法行为提出了244项行政处罚裁量具体标准。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6部法律、《教师资格条例》等4部法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15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和政府规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
3、标准及方式方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送审稿》中244项行政处罚裁量具体标准包含了上述行政处罚种类。
(二)起草程序
1.我处在2009年印发的《四川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了《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意见了厅内相关处室和市(州)教育局意见,并经厅法律顾问进行了有关法律审查,形成了《送审稿》。
2.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要求,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标准,须经过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裁量标准形成后,制定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省政府法制办要求我厅在2014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的制定、公布及录入工作。
2014年12月31日
编辑: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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