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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二

发布日期:2015-01-15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查看:293

核心提示:1月9日,省政府正式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办法》以“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要求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政府债务的发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等四方面进行限制。限制发债规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不断增高,我省出台办法以加强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1月9日,省政府正式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同时明确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市、县政府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坚持“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省级不承担市、县级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

  债务“借、用、还”将受到全面有效的管理监督。首先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将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年度终了,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严格实施监督惩罚,将政府债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问责。

  《办法》以“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要求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政府债务的发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等四方面进行限制。

  限制发债主体。《办法》规定,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并且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限制发债方式。《办法》明确,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限制发债规模。《办法》明确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高风险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

  限制发债用途。《办法》要求,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公益性资本支出主要包括市政设施、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科研、环境整治、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记者 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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