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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2014-05-22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查看:736

核心提示:(五)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经审查同意,基金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基金会及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基金会印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领取同意注销登记文件。

一、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项目编号:07001

项目名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

项目编号:Q07001

项目名称:基金会设立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表);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表);3.基金会登记事项表;4.《章程》草案;5.验资证明;6.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7.基金会理事、监事名单(表)(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8.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表)(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外国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外国当局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公证机关对其公证的文件、中国驻外机构对其认证的文件和合乎标准的外文本及中文译本。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9.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10.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12.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13.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14.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15.理事会成员名单明细表(包含姓名、职务、当前工作单位)。

办理时限:50工作日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项目编号:Q07002

项目名称: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有特定的公益目的及其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基金会分支机构主要是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是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的地区,一般应该是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主要实施地,或者是公募基金会开展募捐的主要地区。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应写明申请设立的理由及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拟任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拟任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2.捐赠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资助或者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3.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内部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和管理措施等);5.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要提交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6.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表)。

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申请设立的理由和代表机构业务范围,拟任代表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拟任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2.基金会的代表机构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

的意见;3.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4.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表)。

办理时限:27工作日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三)基金会名称、住所、类型、业务主管单位、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J07001

项目名称:基金会名称、住所、类型、业务主管单位、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业务主管单位、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2.《基金会登记事项表》;3.《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名称变更登记、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的同时需办理章程核准;基金会住所变更登记还需提交“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基金会类型变更还需提交“验资证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意见。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四)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J07002

项目名称: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2.《基金会登记事项表》;3.原始基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基金会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五)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J07003

项目名称: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2.《基金会登记事项表》;3.《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旨在明确前任法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离任审计报告披露财务有问题的,由民政厅审批办告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处理)。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六)基金会章程核准

项目编号:J07004

项目名称:基金会章程核准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基金

会章程核准表》;2.新修订的《章程》(新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七)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J07005

项目名称: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其中,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场所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交“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表)”。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八)基金会注销登记

项目编号:J07006

项目名称:基金会注销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5.清算小组出具的《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有清算过程、清算结论等内容,并由清算小组成员签字);6.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7.基金会理事会的“会议纪要”。经审查同意,基金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基金会及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基金会印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领取同意注销登记文件。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九)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项目编号:J07007

项目名称: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经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及其印章。设有银行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还须提交银行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会本身注销的,其所有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然同时注销,不需要再单独办理注销登记,其印章、证书一并交回。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二、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项目编号:07002

项目名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一)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项目编号:Q07003

项目名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落款处由申请人签名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3.场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4.验资报告(凭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开设验资账户,注入注册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合伙人);6.《章程》草案(分三种形式:法人、合伙、个体。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制作。法人形式的由理(董)事会成员签字;合伙形式的由所有合伙人签字;个体形式的由负责人签字);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合伙人);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10.《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办理时限:50工作日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二)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J07008

项目名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变更申请书的落款要加盖单位公章(名称变更的加盖原单位公章);2.会议纪要。此文件为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并加盖单位公章(名称变更的加盖原单位公章);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场所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还需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披露财务有问题的,由民政厅审批办告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还需提交《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同时办理章程核准。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三)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项目编号:J07009

项目名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会议纪要。此文件为决定修改章程时依照原章程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并加盖单位公章;2.修改后的《章程》;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章程核准表中填写修改说明,填写不下的,另附《章程修改说明》)。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四)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项目编号:J07010

项目名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按要求加盖印章、签字);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载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处理);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5.清算小组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有清算过程、清算结论等内容,并由清算组全体人员签字);6.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7.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并同意决议的全体人员签字或业务主管单位盖章证明情况属实);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财务专用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三、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项目编号:07003

项目名称: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一)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登记

项目编号:Q07004

项目名称: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申请书依据示范文本制定,应重点说明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必要性、存在的主要问题、成立该社会团体的作用、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和发起人情况介绍等。个人发起的要有7个以上发起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单位发起的要有5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依据示范文本制定,省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职能涵盖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的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3.《章程》草案(按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制订);4.《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个人发起的填写《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单位发起的填写《社会团体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5.《拟设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情况表》;6.《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简历》(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由个人发起,发起人与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重复的不需再填写拟任负责人简历,不重复的需填写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简历;如由单位发起,需填写拟任负责人简历)。

办理时限:50工作日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二)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项目编号:Q07005

项目名称: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成立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3.会员名册(同时提供会员申请入会的申请表复印件);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5.场所使用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6.《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0.《社会团体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情况表》;11.社会团体筹备组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或业务主管单位盖章);12.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中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办理时限:27工作日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三)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J07011

项目名称: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社会团体的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说明;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5.收回原社会团体印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变更后,将新刻制的印章报省政府政务大厅民政厅审批办备案。如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经过了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则需同时办理章程核准。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四)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J07012

项目名称: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社会团体的住所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2.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五)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

项目编号:J07013

项目名称: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载明变更事项及理由);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3.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说明;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如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经过了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则需同时办理章程核准。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六)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J07014

项目名称: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社会审计机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披露财务有问题的,由民政厅审批办告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处理);4.法定代表人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需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到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5.《会议纪要》(按照章程规定履行选举程序形成的会议纪要,并加盖公章);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7.如其他负责人同时变动,需填写《社会团体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变更后,将新刻制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报省政府政务大厅民政厅审批办备案。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七)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J07015

项目名称: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2.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八)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J07016

项目名称: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业务主管部门与新业务主管部门同时盖章,并签署意见);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九)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项目编号:J07017

项目名称: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有关文件材料;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通过章程的会议应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十)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项目编号:J07022

项目名称: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按要求加盖印章、签字);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载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处理);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5.清算小组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有清算过程、清算结论等内容,并由清算组全体人员签字);6.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7.社会团体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参加会议并同意决议的全体人员签字或业务主管单位盖章证明情况属实);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办事机构印章等)及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税务发票等)。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0元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四、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审批

项目编号:07004

项目名称: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审批

实施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第225号令发布)

审批条件:市(州)、县(市)按规划申请兴建公墓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市(州)民政部门申请建立公墓提交材料目录

(1)市(州)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提出建立公墓的请示;(2)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建立公墓用地的预审意见;(3)规划建设部门对拟建公墓地的许可证书;(4)如涉及到林地,需提交林业部门的批准证书;(5)建设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建立公墓提交材料目录

(1)县(市)民政部门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建立公墓的请示;(2)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申请建立公墓的批复;(3)县(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申请建立公墓的请示;(4)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建立公墓用地的预审意见;(5)规划建设部门对拟建公墓地点的许可证书;(6)如涉及林地,需提交林业部门的批准证书;(7)建设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时限:17工作日

收费标准:0元

数量限制:按照全省行政区划设置,全省计划建立69座公墓

审批责任人:程建林

咨询电话:82752933、82752934

投诉电话:8275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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