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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铅酸蓄电池涉水重金属“零排放”企业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3  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查看:983

核心提示:各市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铅酸蓄电池环保核查要求,结合全省铅酸蓄电池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对现有铅酸蓄电池“零排放”企业涉水重金属铅排放不再做零排放要求,企业车间排口废水中铅排放浓度值须达到满足III类地表水环境质量铅标准限值一半的要求,即铅排放浓度不超过0.025mg/L。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5月21日。

各市环保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铅酸蓄电池环保核查要求,结合全省铅酸蓄电池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对现有铅酸蓄电池“零排放”企业涉水重金属铅排放不再做零排放要求,企业车间排口废水中铅排放浓度值须达到满足III类地表水环境质量铅标准限值一半的要求,即铅排放浓度不超过0.025mg/L。请各市环保局结合辖区内铅酸蓄电池企业实际,加强铅酸蓄电池企业环境监管工作。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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