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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3  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查看:644

核心提示: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以下简称“总局7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最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以下简称“总局7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因此,根据总局授权,发布本公告,对试点实施前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资料、计算口径、认定流程进行具体明确。

二、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从简化认定申请资料的角度出发,《公告》规定,我省试点纳税人以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以及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条件进行确认,并以此表作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申请资料。

三、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计算

从便于计算与操作的角度出发,《公告》规定,我省电信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四、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哪些流程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条款,《公告》规定,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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