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补贴经费拨付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后,由承接演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根据演出实际情况,负责转付给其他参与低价票演出的演出单位。第三章 补贴要求与标准。由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其他演出单位申报低价票补贴的演出场次,按照补贴资金总额5%的给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费。第十二条 低价票演出按月申报,补贴经费按季度结算。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低价票补贴管理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4年5月15日
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扩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公益服务范围,让更多的观众有机会参与高雅文化鉴赏活动,规范和加强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低价票补贴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内举行的营业性演出所售出的低价票给予定量补贴的文化惠民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低价票是票面价格100元及以下价位的演出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低价票演出举办单位的补助及承接低价票演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费。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凡在京注册、取得营业性演出资质的500座至3000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均可自愿申请低价票补贴。
第六条 享受低价票补贴的演出,需为营业性演出,并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享受低票价补贴的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具有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演出资质。
第七条 享受补贴的演出应以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普及高雅艺术为导向,主题、内容积极健康,艺术门类包括戏剧、戏曲、音乐、舞蹈、杂技、曲艺和儿童艺术类舞台剧目(通俗演唱会、不面向社会公众售票的包场演出、旅游驻场演出除外)。
第八条 低价票补贴由承接演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负责申报,申报材料需有演出单位法人签字或盖签名章。补贴经费拨付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后,由承接演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根据演出实际情况,负责转付给其他参与低价票演出的演出单位。
第三章 补贴要求与标准
第九条 补贴要求
(一)低价票设置不低于可售票总数的30%。
(二)实际售出的低价票超过可售票总数10%(不含)后,按照实际售出张数给予补贴,实际补贴数量最高不超过可售票总数的20%。
第十条 补贴标准
一般演出剧目,按照每张票100元给予补贴。大型歌剧、舞剧、交响音乐会等演出,按照每张票200元给予补贴。
由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其他演出单位申报低价票补贴的演出场次,按照补贴资金总额5%的给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费。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低票价补贴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确认函,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预计完成低价票演出补贴场次。市文化局根据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报情况及项目整体资金,对补贴场次进行总体调控。
第十二条 低价票演出按月申报,补贴经费按季度结算。已享受政府其他演出补贴资金(公益性演出,由市财政资金支持举办的展演和艺术节(季)活动)的演出,不得重复享受本项目补贴。
第十三条 低价票演出场次申报时间为每月8日前,材料包括:上月各场演出的批件、演出单位资质证明、演出合同、票务方案、低价票设置比例及具体位置、票样、实际售票情况的原始记录。凡不能按期报送的,视为当月无申报补贴场次。
第十四条 享受低价票补贴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主动向演出主承办单位宣传低价票补贴政策,并积极面向社会普通观众宣传、加大低价票销售力度。
第十五条 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保证所报数据真实可靠,如发现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将取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补贴资格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享受补贴的单位均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凡申请低价票补贴的演出场次,低价票票面须打印“北京市文化惠民票”字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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