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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手续等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4-05-23  来源: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查看:92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供水电和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等事项予以明确,现公告如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手续等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通过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公布的方式,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手续等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15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4年6月15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1390552111@qq.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政编码:23006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手续等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供水电和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等事项予以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简化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精神,我省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超过十万元的,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实地查验:

(一)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结构(服务项目)及价格;

(二)纳税人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三)纳税人的销售合同。

经过核实后,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核定、审批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省级免税饲料检测机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中确定了我省4家省级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安徽省分析检测中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矿部安徽测试中心)。为方便纳税人进行免税饲料检测,现增加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为省级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项税额分摊问题

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本公告自2014年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330号)第三条、《关于铜冶炼行业硫酸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分摊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23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手续等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全面提速办税。我们就安徽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和领用数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供水电、省级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等事项予以明确,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更多的办税便利。

二、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事项主管税务机构接收即办;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项目由原先的八项内容简化为三项内容,即通过实地查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和产品结构及价格、纳税人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纳税人的产品销售合同,确定纳税人真实的业务需求后,审批办理。

(二)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房屋、场地承租方转供水电的现象日趋增多,我们依据总局规定明确转供水电单位间结算和开具发票事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1999年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中确定4家省级饲料治疗检测机构(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安徽省分析检测中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矿部安徽测试中心),为方便纳税人对免税饲料的检测,增加1家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为省级免税饲料检测机构。

(四)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进行划分。《关于铜冶炼行业硫酸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分摊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230号)同时废止。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手续等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给纳税人更多的办税便利。我们就安徽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企业转供水电、免税饲料检测等事宜予以明确。

二、起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等文件。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事项即办;超过十万元的,由省国税局确定范围和方法。原先,我省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330号)第三条规定实地查验项目为八项,现简化为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结构(服务项目)及价格、纳税人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纳税人的产品销售合同等三项内容。

(二)社会经济生活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房屋、场地承租方转供水电的现象日趋增多,我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明确转供水电单位间结算和开具发票事宜。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中确定四家省级饲料治疗检测机构(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安徽省分析检测中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矿部安徽测试中心),为方便纳税人对免税饲料的检测,增加一家省级饲料治疗检测机构。

(四)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进行划分。

四、起草过程。该公告初稿成文后,向基层税务机关征求意见,在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后,对初稿文字表述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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