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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5-01-16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查看:188

核心提示:四川将把“跨区域分配”财税利益,作为破解城市群“抱团”难题的“金钥匙”——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等,均被纳入跨区域经济合作范围,各市州可以通过合作、协商进行财税利益分配。财税利益“跨区域分配”,将为四川带来怎样的变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

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已出炉《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四川将把“跨区域分配”财税利益,作为破解城市群“抱团”难题的“金钥匙”——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等,均被纳入跨区域经济合作范围,各市州可以通过合作、协商进行财税利益分配。

  《意见》提出,今后,企业增值税及附加收入,将按照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占比来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则将考虑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如果企业从A城迁建到B城,两地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财税利益分配。这意味着,过去那种“企业建在哪里,哪里的政府才能收税”的模式被打破。像成都等寸土寸金、环境容量已经有限的城市,即使将产业项目转移到其他城市,也可以享受到财税利益分成。

  一条高速公路、一条大江大河,途经的城市和区域可能会非常多。对于这些跨区域的交通、能源、矿产、旅游、环境保护等项目,今后在建期间产生的收入,将按属地原则进行分配;建成后产生的收入,则按在各地占地面积、资源储量、政府投入、成本耗费和经营收入等因素,按比例分配。例如,跨区域水电项目建成后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一般在生产地与核算地之间按9:1的比例进行分配。

  《意见》还提出,鼓励“飞地”经济发展,各城市可共同投资建产业园区。今后,各城市共同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可以按照土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迁入企业等多种因素,进行财税利益按比例分配。延伸阅读“跨区域分配”有利区域市场相互开放

  财税利益“跨区域分配”,将为四川带来怎样的变化?目前,四川已经出炉“四大城市群规划”,锁定发展成都平原城市群、川南城市群、川东北城市群、攀西城市群。财税利益“跨区域分配”新政,将为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心针”,促进优质资源高效利用、区域市场相互开放、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区域产业集群和城市集群。(记者 王丹 实习生 余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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