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陕卫规便函〔2013〕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陕西省卫生厅。2014年1月6日。
陕卫规便函〔2013〕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费用信息分类对照表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13〕513号)精神,现将《2012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与2011年版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费用”分类对照表》、《2012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与2010年版〈医院会计制度〉“收入类”明细科目对照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1.2012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与2011年版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费用”分类对照表
2. 2012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与2010年版〈医院会计制度〉“收入类”明细科目对照表
陕西省卫生厅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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