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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查看:220

核心提示:销毁前应当告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烟草专卖局,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派员监督销毁,销毁过程应当拍照、录像。(三)罚没卷烟销毁处理完毕后,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应及时完善《重庆市罚没卷烟销毁申请表》、《重庆市销毁罚没卷烟监销记录表》,并将公开销毁时的照片、影像资料等相关档案资料归档保存,保管时间为5年。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的通知

渝财资产〔2013〕4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烟草专卖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罚没卷烟(含雪茄,下同)管理,根据工信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工信部联消费〔2012〕572号)、《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罚没走私卷烟管理的通知》(署财发〔2013〕131号)及《重庆市烟草专卖涉案罚没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渝财预〔2006〕217号)的规定,现就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的条件

(一)国内真品卷烟

1.经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发生霉变、受潮或明显异味等影响吸食情形或已丧失吸食价值的;

2.进入全市卷烟销售系统入网销售后,在指定零售点连续6个月基本未实现销售的。

(二)走私卷烟

依法罚没的走私卷烟(包括专供出口卷烟)一律实行销毁处理。

(三)假冒伪劣卷烟

依法罚没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及伪劣卷烟一律实行销毁处理。

二、罚没卷烟销毁处理程序

财政部门委托烟草专卖部门负责处理符合本通知规定之销毁处理条件的卷烟。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涉案罚没卷烟,符合本通知规定之销毁处理条件的,应当待行政复议期和诉讼期届满后启动销毁处理程序。移送司法机关的涉烟犯罪案件的涉案卷烟,人民法院交由烟草专卖部门实施处置且符合本通知规定之销毁处理条件的,应当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启动销毁处理程序。

(一)凡符合本通知规定之销毁处理情形的罚没卷烟,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清理,填报《重庆市罚没卷烟销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市烟草专卖局审核同意后作销毁处理。

(二)已作销毁处理的罚没卷烟,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应定期组织公开销毁。销毁前应当告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烟草专卖局,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派员监督销毁,销毁过程应当拍照、录像。

(三)罚没卷烟销毁处理完毕后,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应及时完善《重庆市罚没卷烟销毁申请表》、《重庆市销毁罚没卷烟监销记录表》,并将公开销毁时的照片、影像资料等相关档案资料归档保存,保管时间为5年。

(四)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年末应当将当年销毁罚没卷烟的情况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强化沟通。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和当地财政部门应加强沟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区县财政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应进一步健全罚没物资管理规章,落实责任,强化内部监督。

(三)关于罚没卷烟销毁的账务处理,由各区县烟草专卖局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审批资料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2013年12月25日

点击下载原文件:资产2013 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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