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第十八条 为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解决问题,并随时通过工作简报和年报的形式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内教技字〔2008〕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我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 高等学校 社会科学 研究基地 管理 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大力提高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族进步、文化繁荣以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要求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一)学科建设 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及自治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凝练学科方向,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使其成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培育基地。
(二)科学研究 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研究,整合教育、科研资源,产出重大创新性成果,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保持区内领先地位,达到国内相同研究领域先进水平,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三)人才培养 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一流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逐渐形成一批高水平的创新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相关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四)学术交流 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划,举办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使其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的学术交流中心,并从中发现人才,吸引人才,为学科建设服务。
(五)社会服务 通过大量的实践和调研,从社会生活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服务社会,形成良性互动;通过承担政府和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为部门、企业和地方提供发展规划、发展建议等方面的决策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重要的咨询服务基地。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建立创新的科研管理制度,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在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由自治区教育厅和高等学校(依托高校)共同建设,以依托高校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依托高校人事权和财务权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机构,在资源配置上计划单列。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并积极推荐申报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视情况予以停止拨款、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的资格,在动态管理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领先性。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
(二)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
(三)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提供专项经费的资助。
第九条 依托高校在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
(四)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五)定期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基地的全面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2.负责全面实施自治区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3.制定基地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4.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5.负责向依托高校及自治区教育厅汇报工作。
(二)任职条件
1.本学科领域知名的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水平和凝聚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聘任程序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推荐,自治区教育厅聘任。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主要职责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二)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本校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其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由自治区教育厅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专兼职人员均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并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研究课题名称及来源、研究经费数额及来源、聘任时间、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和条件、研究成果的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等。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高校可根据基地主任意见和学校实际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重点研究基地签订聘用合同,要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
依托高校校内、校外专职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每年分别不得少于6个月和3个月,兼职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聘任1名专职或兼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整合相关学术领域的科学研究资源,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应主动承担教育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内、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自治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筹措经费设立重大研究项目和开放研究课题。重大研究项目和开放研究课题可纳入自治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与管理,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成果,尤其要加强对社会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名称;同时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须按上述要求用英文标注。
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成果验收、鉴定,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与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把科研与新课程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使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推动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一个建设期至少应开发2门以上的新课程。同时应为社会各界提供本研究领域最新科学知识的短期培训,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须主办一次全国性的大型学术会议,有条件的应积极主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主动把握研究前沿,更好的凝练基地研究方向,不断提升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水平,扩大提升学术影响,加强区内外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平台作用。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等。
第十八条 为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解决问题,并随时通过工作简报和年报的形式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简报内容包括重大学术活动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科研成果报告、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有关部门的咨询报告等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等。重点研究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1日前将年报由依托高校通过正式行文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一个建设周期投入基地建设经费不少于60万元,依托高校按自治区教育厅资助额的1:1配套投入。主要用于重大研究项目、开放研究课题、图书资料和组织学术会议,其中重大研究项目、开放研究课题经费应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
依托高校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运行经费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由依托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基础设施条件是重点研究基地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的建设,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图书资料用房,配备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及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原则上应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图书资料室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配备专职资料人员对图书资料进行编目并单独造册登记。
依托高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结构合理、便于查询的重点研究基地的专业性网站,做到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同时借助网络条件逐步建立与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评估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机构的竞争申报。检查评估采取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年度检查:在四年建设周期内,依托高校要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依托高校要将自查结果,整改工作总结等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二)中期检查:在建设周期的第二年末,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中期检查。主要针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学术发展规划、基地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和依托高校在科研设施、经费、政策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专家评估:在建设周期的第四年,依托高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进行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的申请。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5项建设标准的情况,特别是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主要是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对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中长期科研规划实施以及科研目标的实现等。重点研究基地除报告科研进展情况外,要提交能反映其科研概貌和水平、以重点研究基地署名的成果目录,简要评价和说明。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是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要考察课题选择、研究队伍组织、课题实施、结项验收的全过程,特别注重成果的转化,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
(二)依托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第二十五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
(一)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二)依托高校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四)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五)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六)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为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重点研究基地对外称: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大学(学院)XX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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