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卫发明电﹝2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内 容 全 文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卫发明电﹝2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4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