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的规定,对各单位上报的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报表工作一、二、三等奖并予以表彰。2.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编制说明。
桂财金〔2010〕42号
各市财政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0年度全区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我区银行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10〕14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以下简称“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报表编制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决算报表的构成
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决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4部分(详见附件1、2、4、5、6、7)。
二、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决算报表的填报范围
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决算报表适用于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填报。
三、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金融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的规定和要求,准备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自治区直属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金融企业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报表数据(含信用社)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三)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全部资本(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率。金融企业和各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六)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决算报表中有关贷款质量分类的项目和指标,银行类金融企业(除信用社外)按照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填报。信用社须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即“四级分类”)和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分别填报。
(七)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利润分配部分、“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以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汇总报表。
(八)各级财政部门需同时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四、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金融企业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金融企业须向自治区财政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
(2)上报财务决算资料时,须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按文件、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调整表(含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
(3)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5)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2.各级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各市财政局须将所辖县(市)(含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财政局向所属市财政局报送财务决算资料的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2)上报财务决算资料时,须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汇总报表(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及担保类汇总报表等,毋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3)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二)报送时间要求。
1.自治区直属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金融企业须于2011年3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2.各市财政局须于2011年3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各市所辖地方金融企业和各县(市)(含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财政部门上报时间,由各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五、地方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方金融企业要认真、及时完成2010年度全区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录入、上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的规定,对各单位上报的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报表工作一、二、三等奖并予以表彰。
六、其他事项
《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地方金融企业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处)联系电话: 0771-5331674,0771-5318224(传真)。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 support@jiuqi.com.cn。
附件:1.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
2.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2010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2010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银行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7.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编制说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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