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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查看:196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区放射性废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废物(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放射性危害事故,规范收贮收费行为,根据《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实际,并参照外省市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标准,现将我区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新发改收费〔2014〕33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我区放射性废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废物(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放射性危害事故,规范收贮收费行为,根据《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实际,并参照外省市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标准,现将我区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二、放射性废物(源)收贮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收取收贮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开始收费前,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2014年1月8日

附件【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新发改收费〔2014〕3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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