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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9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38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要求,决定开展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

津人社办发〔2013〕145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要求,决定开展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检查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及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检查评估材料

评估材料包括:

(一)2013年度开展培训的自查总结材料;

(二)《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登记表》(附件1);

(三)《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质量评估表》(附件2);

(四)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培训成果等备查材料;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副本及其复印件;

(七)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还需提供:《汽车驾驶员培训评估登记表》(附件3)、《汽车驾驶员培训评估表》(附件4)和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持有的公安车辆管理所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和教练员驾驶证的复印件;

(八)《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附件5)、《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状况(企业类)》(附件6)、《2013年度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7)。

四、职责分工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检查评估,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审核工作;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市人力社保部门直接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检查评估工作。

五、实施安排

本次检查评估分为自查自评、现场检查、总结上报、年检审核四个阶段。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至3月26日。

(一)自查自评(2014年1月13日—19日)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评估内容,对2013年度开展职业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和客观评估。重点对培训能力建设、教学管理、师资管理、财务管理、收费、制度建设(含消防、卫生安全等应急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准备好评估材料。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务必于2014年1月19日前,按照隶属关系报送评估材料。

(二)现场检查(2014年1月20日—2月28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分别组成检查评估组,编排《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时间安排表》(附件8),并于1月20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按照时间表安排,对所辖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评估。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安排人员随机跟随检查。

(三)总结上报(2014年3月1日—6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于2014年3月6日前将评估总结、评估结果和附件5-7汇总表的纸质和电子版上报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四)年检审核(2014年3月7日—20日)

经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评估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年检手续。

六、整改退出

(一)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

1.连续两年未开展培训或每年培训规模不足200人的;

2.超许可范围开展其他活动的;

3.办学资源流失,不能满足职业培训需求的;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且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

5.检查不合格的。

(二)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职业培训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1.以欺诈手段,非法骗取社会人员钱财的;

2.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3.不参加评估的;

4.限期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七、其他事宜

(一)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评估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加强自身廉洁建设,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开展年度评估工作。

(二)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对照检查内容,不断完善学校基础建设,加强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联 系 人:杨振江、徐俊华

联系电话:83218251、83218259

电子邮箱:pxc8501@163.com

附件:1.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登记表

2.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质量评估表

3.汽车驾驶员培训评估登记表

4.汽车驾驶员培训评估表

5.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6.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状况(企业类)      

 7.2013年度培训情况统计表

8.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时间安排表

201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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