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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01-03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查看:236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污染,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公告,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排放

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污染,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公告,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和外地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铁路机车、拖拉机、摩托车除外。

二、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以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以转出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三、在我市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购置国产九座及以下载客汽车,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机动车产品公告核定排放标准,排放标准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受理注册登记业务,排放标准不达国Ⅳ的机动车不予受理注册登记业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新购置国产九座及以下载客汽车以外车型(包括所有进口车型)及外地转入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由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部门进行机动车环保达标核查,出具符合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车型审核证明书,再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对不符合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四、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可登陆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www.zhb.gov.cn)进行查询,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也可以登录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nnhb.gov.cn)进行查询。

五、本通告所称国Ⅳ排放标准包括:达到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并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告的各类型机动车。

六、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七、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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