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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纪委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青海省监察厅   查看:589

核心提示:为推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各项具体任务落到实处,依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和《青海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检查考核办法。

为推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各项具体任务落到实处,依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和《青海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检查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全省惩防体系建设的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并将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考核,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考核工作。


二、检查考核范围


(一)各州、市、地。


(二)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重点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协办单位。


(三)省管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


三、检查考核内容


(一)落实责任情况


1、党委(党组)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委(党组)、政府总体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实施,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情况;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履行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发挥重要作用,把担负的惩防体系建设任务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既加强协调配合,完成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纪委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抓好中央、省委部署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落实,督促检查本级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以及开展分类指导的情况。


(二)推进工作情况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情况。


2、健全反腐倡廉重要法规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和落实度的情况。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情况。


4、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


5、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情况。


6、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的情况。


(三)采取措施情况


1、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的情况。


2、把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列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巡视工作内容的情况。


3、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创新的情况。


4、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能力和水平的情况。


5、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机构运行情况。


(四)取得实效情况


1、党政机关干部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认可情况。


2、省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或无党派人士以及党员代表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认可情况以及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评价情况。


3、基层群众代表、基层村(社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代表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评价情况。


检查考核内容可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和修订。


四、检查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年终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自查自评。每年年底,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惩防体系建设要求和任务分工内容,对本年度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以党委(党组)名义写出书面自查自评报告,于11月报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纪委)。


2、重点抽查。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纪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工作函询、实地察看、专项调查等方式,对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当年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3、民主评议。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纪委)适时采取制发专门调查问卷或邀请部分省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或无党派人士以及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对当年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结果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对相应地区、部门、单位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4、专项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考核一并进行,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占一定分值。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监督检查、民主评议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自查自评情况,同时参考信访举报、政风行风评议、执法监察、行政效能投诉等相关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考核情况综合评定。


五、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1、每年年初,由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对上年度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省惩防体系建设情况年度综合检查考核报告,并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报省委,同时抄报中央纪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检查考核结果,总结推广经验,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改进工作。


3、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4、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不落实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青海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落实措施。

编辑:刘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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