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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查看:585

核心提示:审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审计组及其所在处室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月向厅办公室填报审计项目台账和审计情况报表,并按季度向厅办公室填报《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按审计项目分别填写,见附件1)和《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汇总表》(按审计组所在处室汇总填写,见附件2)。审计过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审法〔2010〕55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审计处、厅属各单位:

我厅对2009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桂审办〔2009〕94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成果的时效性,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业务审计处、各派出审计处实施审计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项目管理应当坚持质量、效率、廉政相统一的原则,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或本办法时限管理规定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对处室、项目和个人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各业务审计处、各派出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和有复核、协调任务的处室完成工作情况进行管理、督查和通报,督查工作应在审计项目规定完成的时限到期后10日内完成。

第五条  厅机关各业务审计处、各派出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从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进度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六条  厅办公室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与有关处室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其中,审前调查和现场审计时间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并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表中列明:

(一)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3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5个月内;一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审前调查时间控制2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2个月内。

(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审前调查控制在20日内,年度现场审计时间为4个月。

(三)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重大资源环境审计,大型专项审计调查等,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2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2个半月内。

(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治区本级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社会保障等重点专项资金审计,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2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2个月内。

(五)其他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1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1个月内。

第七条  厅机关各业务审计处、各派出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应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审计进度,确保在计划时间内按质完成审计项目。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延期,延期10日以内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延期超过10日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主要领导审批,并抄送厅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审计组及其所在处室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草、审核和工作底稿编制工作。

厅经济责任审计处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复核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厅法规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复核。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厅领导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第十条  审计组和审计组所在处室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复核,并完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代拟工作。

第十一条  厅法规处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复核)工作的时间,应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审计组所在处室应当在收到审计复核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并交由厅法规处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厅经济责任审计处复核审计组所在处室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厅法规处开展复核工作时,如发现相关审计结果类文书存在明显不当或有重大差错的,应将原稿退回拟稿单位修改或者补正。

第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处室应当自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草拟完成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并提交有关部门和厅领导审核、签发。

厅办公室审签审计报告(包括征求意见稿)等结果类文书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总审计师和分管厅领导审签审计报告(包括征求意见稿)等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分别控制在3个工作日和2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  重要审计业务会议由厅法规处提出后,厅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召开;一般审计业务会议由法规处提出后,审计组所在处室应报告分管领导并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要求,是审计项目各环节可用的最长时间,审计组和各有关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缩短时间。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处罚事项且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的时间另行计算。

第十七条  审计组及其所在处室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月向厅办公室填报审计项目台账和审计情况报表,并按季度向厅办公室填报《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按审计项目分别填写,见附件1)和《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汇总表》(按审计组所在处室汇总填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

2.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

(按审计项目填写)

项目执行填报处室:

项目名称:

填表时间:

审计过程

计划时间

实际时间

拖延天数

拖延原因

备   注

天数

起止时间

天数

起止时间

审前调查

10、20或30日

现场审计

1、2、2个半、4个月或5个月

起草报告征求意见稿

7个工作日

厅经济责任审计处复核征求意见稿(经济责任项目)

4个工作日

厅法规处复核征求意见稿

5个工作日

完成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15个工作日

完成审计报告代拟稿

7个工作日

厅经济责任审计处复核(经济责任项目)

5个工作日

厅法规处复核

7个工作日

修改审计报告代拟稿

5个工作日

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5个或10个工作日

修改完成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代拟稿

3个工作日

厅办公室审签审计报告(包括征求意见稿)

3个工作日

总审计师审签审计报告(包括征求意见稿)

3个工作日

分管厅领导审签审计报告(包括征求意见稿)

2个工作日

                 

附件2

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汇总表

(按项目执行单位填写)

填表处室:

填表时间:

审计项目名称

现场审计开始时间

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时间

备  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主题词:审计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厅内分送:厅领导,存(2)

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              2010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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