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该通知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并重新调整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财税〔2004〕93号扶持的是“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二)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扩大了。
该通知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并重新调整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对象范围扩大了。
原财税〔2004〕93号扶持的是“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现财税〔2014〕42号是扶持“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扩大了。
由原“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调整为“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取消了原财税〔2004〕93号对个体经营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制。
(三)限定了税收减免的额度。
税收减免方式由原来的“3年内全额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限额减免”,具体规定为:
(1)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 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以其实际缴纳税费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则以扣减限额为限。
(四)明确享受税收优惠实行备案制,并明确了备案所需提供资料及办理的具体要求。
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税〔2004〕9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后,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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