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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查看:573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号)规定,现就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其它非标准品汽油、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降低(详见附件1)。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内 容 全 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4〕27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号)规定,现就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9580元调整为9455元,降低125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460元调整为8340元,降低120元。其它非标准品汽油、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降低(详见附件1)。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相应降低。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每吨7743元,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1月10日24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认真制定配制计划,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在1月13日14: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4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4年1月10日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

9455

7.06

93号汽油

10022

7.61

97号汽油

10590

8.04

0号柴油

8340

7.20

正5号柴油

8173

7.06

正10号柴油

8006

6.92

负10号柴油

8840

7.64

负15号柴油

9007

7.78

负20号柴油

9257

8.00

负30号柴油

9424

8.14

负35号柴油

9591

8.28

附件2

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2014年1月10日

品 种

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90号汽油

9055

93号汽油

9622

97号汽油

10190

0号柴油

7940

正5号柴油

7773

正10号柴油

7606

负10号柴油

8440

负15号柴油

8607

负20号柴油

8857

负30号柴油

9024

负35号柴油

9191

附件3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4年1月10日

品 种

最高批发价格(元/吨)

合同约定配送

合同未约定配送

90号汽油

9155

9063

93号汽油

9722

9625

97号汽油

10290

10187

0号柴油

8040

7960

正5号柴油

7873

7794

正10号柴油

7706

7629

负10号柴油

8540

8455

负15号柴油

8707

8620

负20号柴油

8957

8867

负30号柴油

9124

9033

负35号柴油

9291

9198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交通港口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司。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办公室、

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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