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自2013年12月20日起正式办理辽宁省内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经营许可初审及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特此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自2013年12月20日起正式办理辽宁省内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经营许可初审及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12月20日起,申请人可以按照《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相关要求准备备案材料。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经营许可证,由沈阳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总行,由总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并应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沈阳分行备案。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尽快到沈阳分行备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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