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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樟树市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2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查看:375

核心提示:报来《关于樟树市申请列入江西循环经济试点市(县)的请示》(宜市发改环资字〔2013〕111号)和《樟树市循环经济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收悉。5.请你委协调、督促、指导樟树市抓紧落实试点单位的循环经济建设条件,努力使之建成为循环经济特色明显、优势突出、辐射带动力强的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宜春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樟树市申请列入江西循环经济试点市(县)的请示》(宜市发改环资字〔2013〕111号)和《樟树市循环经济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收悉。经认真研究,现通知如下:

1.同意《樟树市循环经济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并同意樟树市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樟树市要着眼于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精神,根据《江西省循环经济试点标准(试行)》要求,有步骤地积极推进试点单位建设。

2.樟树市交通便利,距昌北民用机场仅1小时车程,属南昌1小时经济圈范围。十里樟树码头与南昌、九江并称为江西三大港口,构成了樟树独特的立体交通格局,具有对接长、珠、闽,连接港、澳、台,加速承东启西的辐射,便于接受沿海产业转移和发展科技型新兴产业的区位优势。区域经济特色非常明显,已形成了“药、酒、盐、五金机械制造”四大产业集群发展的良好工业体系。樟树市应依托区位、政策、人才、技术等优势,积极探索、实践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和方式方法,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3.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具体建设方案和建设内容基本可行,具体项目在实施时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4.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合理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投资强度的规定,落实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切实做到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请你委协调、督促、指导樟树市抓紧落实试点单位的循环经济建设条件,努力使之建成为循环经济特色明显、优势突出、辐射带动力强的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3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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