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按照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视频会议和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4〕1号)要求,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加强对过渡期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我省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附件:
黔农发〔2014〕5号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经发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按照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视频会议和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4〕1号)要求,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加强对过渡期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我省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市、县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应与当地政府机构改革安排保持一致,分别于2014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按农业部要求,我委已成立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要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二、 协调配合,平稳过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严格履行现有监管职责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与商务、公安等部门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特别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职责调整后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三、 强化调研,加强督导
根据农业部的要求,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增加,监管链条延长,任务更重、责任更大,畜牧产业管理链条和发展内涵也发生很大变化。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此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现代畜牧业在发展理念更新、体制机制创新、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提出应对之策。特别要重点研究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的治本之策,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工作联络和信息畅通,自2014年1月起,实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月报制度,每月1日前报送截止上月底的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1),包括市、县级职责调整相关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与编制部门协商的“三定”方案意见、草案等文件材料,若有重大情况随时报送。各地要及时梳理总结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请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明确一名内设机构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业务联系和材料报送工作,并于2014年1月20日前报我委防疫检疫处。
联 系 人:余廷海
联系电话:0851-5283673、5280244(传真)
电子邮箱:syc5287855@163.com
附件:1. 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统计表
2. 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联络员回执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附件:
名称 | 大小 | 类型 | 修改日期 | 下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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