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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税政策的特殊规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二)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查看:234

核心提示:1.境外旅客、离境口岸、退税定点商店和退税物品。退税定点商店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商店。2.退税税种、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和起退点。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起退点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

1.境外旅客、离境口岸、退税定点商店和退税物品

境外旅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离境口岸暂为试点地区正式对外开放的空港口岸。

退税定点商店。退税定点商店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商店。

退税物品。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内。

2.退税税种、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和起退点。

退税税种、税率和应退税额计算。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退税率

起退点。起退点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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