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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查看:214

核心提示: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了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自治区审计厅机关及派出机构在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基础上,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了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自治区审计厅机关及派出机构在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基础上,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  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就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隐瞒、变更查出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事实。

七、不准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和介绍费。

八、不准利用审计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以上规定要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违反以上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现违反以上规定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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