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意见的公示。公示期间,企业如对评审意见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所在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如盟市住建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盟市住建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盟市住建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2014年1月15日。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及《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1]2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厅对各盟市上报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现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 公示期间,企业如对评审意见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所在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厅建筑业管理处。陈述材料由盟市住建部门统一上报,并应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 如盟市住建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盟市住建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盟市住建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审核情况持有异议,均可向自治区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自治区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咨询。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邮 编: 010055 电 话:0471-6944582 6682144 附件:1. 2.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