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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青海省监察厅   查看:223

核心提示:《青海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15日起施行。

《青海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15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施行,旨在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有利于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作风建设、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政府执行力,对更好地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从职责、权限、程序、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作了规范,对于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作用,整治庸懒散慢现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提升干部素质,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依法促廉,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省委书记骆惠宁同志时任省长时,在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大力促进政风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监督机制。2013年5月,省长郝鹏同志在省政府党组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政府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把依法行政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全过程。

近年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布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青海省行政效能投诉办法》,进一步推进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326项(次),组织明察暗访组70多个,开展明察暗访117次。受理办理行政效能投诉1233件,办结1209件,办结率为98.1%。其中,2012年开展行政效能监察32项,受理行政效能投诉207件。解决了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突出问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些好的做法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因此,制定实施《办法》非常必要。

二、《办法》起草过程

按照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布局,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从而将行政效能明确纳入监察范围。为提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水平,规范行政效能监察行为,增强行政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省监察厅根据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经广泛调研,总结经验,并借鉴外省做法,起草了《青海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送审稿)》。法制办承办后,广泛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社法委,各州(地、市)政府及省公安、住建、财政、民政、农牧、环保、国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及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反复修改,并于2013年 3月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西宁市监察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论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行政效能监察的定义。根据《行政监察法》和近年来我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践,《办法》对行政效能监察定义为: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的效率、效益、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监察机关的职责。《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上级监察机关应当对下级监察机关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安排,编制年度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确定行政监察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

(三)规定了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办法》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作了明确,即: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四)规定了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责。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下列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定、指示、命令情况;落实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情况;遵守行政程序规定、合理行政情况;提供公共服务情况;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事件情况;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要求情况;需要监察的其他行政效能事项。

(五)规定了监察机关开展效能监察的措施。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行政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要求监察对象就行政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采取摄像、拍照、录音、复制等形式调查收集相关行政效能监察的证据;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定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规定了实行问责的方式和情形。《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说明情况,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政府的决定、指示、命令执行不力的;违反程序作出行政决定或者实施行政管理的;违法、违规行政,损害群众利益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社会矛盾的;应对突发事件反应迟缓,处置失当的;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办事拖沓的;不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要求的;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

(七)规定了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办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立项制度。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应当填写《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申请表》,报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行政监察事项,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备案表》,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四、抓好《办法》贯彻落实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提高工作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监察、法制部门,要认真安排部署《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及时组织学习和培训,使干部职工掌握基本精神,熟悉权限程序,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切实规范行政行为,着力提升服务开放、服务发展、服务基层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控和教育监督等制度,不断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优化政务环境,提升工作效率。各级监察机关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将行政效能监察贯穿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着力提升工作水平,推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要把抓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21条措施”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倡勤治懒”之风,确保建设廉洁政府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四要认真抓好行政效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围绕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效能问题开展监察。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监察、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和案件调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推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决策失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处置失当、效率低下等问题,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提升工作效能,为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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