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5、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书、现场检测项目汇总表及检测报告。本次评审将采取综合评价法,厅有关处室和各市、县水利局评价意见占30%,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技术装备、检测人员素质等占50%,2013年专项检查情况占20%,具体评审办法由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核小组另行制定。五、其他。
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根据《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桂水质监〔2010〕16号)的规定,决定开展2014~2015年度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单位资格授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于2014年1月10日~20日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单位资格申请书三份;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单位资格申请表》中所列质量检测员(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社会保险证明或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名册、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检测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现场质量检测设备清单(附彩色照片)、计量检定(校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设备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
5、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书、现场检测项目汇总表及检测报告。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式2份,各款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各类原件不需装订),并附《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单位资格申请表》电子文档1份。
三、申报条件
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2011年以来在开展检测工作中受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和停业整顿处罚的,或者在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检测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五)拒绝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未按规定上传检测信息和视频监控信息的。
四、评审办法
本次评审将采取综合评价法,厅有关处室和各市、县水利局评价意见占30%,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技术装备、检测人员素质等占50%,2013年专项检查情况占20%,具体评审办法由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核小组另行制定。
五、其他
我厅以桂水质监〔2012〕8号授权的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单位可以继续开展工作至2014年2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通讯地址:南宁市建政路12号
邮政编码:530023
联系人:刘良
联系电话:(0771)2185654
传 真:(0771)2185773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检单位资格申请书
水办质监〔2013〕6号-附件.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