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加大我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力度,推进林业标准化生产,提升林产品质量,增强标准化示范区对农牧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力度,推进林业标准化生产,提升林产品质量,增强标准化示范区对农牧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完善、规范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服务管理、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提高我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经营水平,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办好16件实事的通知》(林造发〔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得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认定及管理。
第三条 省林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组成的青海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认定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化示范区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省林业厅科学技术处负责标准化示范区认定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业标准化示范区,是以创建现代林业生产和培育新型林业产业样板区、林业科技成果展示区、农牧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基地为主要任务。
第五条 林业标准化示范区,是指通过认定,具有完善的标准化体系并有效运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单位。主要包括枸杞、核桃、中国沙棘、大果樱桃的生产。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林业发展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各地建立的高标准林业示范区(园、片、场),均可申报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
第八条 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申报条件:
1.具有合法的、有经营许可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林业生产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农林经济合作组织。
2.示范区申报单位具备开展林业标准化生产所需的科研人员技术力量。
3.示范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具备标准化、机械化生产设施设备。
4.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等应用相关国标、行标、地标不少于三项。
5.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无公害综合防治措施,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防止二次污染,严禁使用非法添加物(剂)。
6.示范区主导产业明确,能够体现当地林产业优势与特色;产业化水平高,拉动作用明显。
7.示范区生产科技水平处于当地领先水平。至少有1家州、市级以上(含州、市级)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示范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
8.具备经常开展林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培训人次不少于200人/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明显。
9.经营规模要求
枸杞营造:面积500亩以上,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
中国沙棘营造:面积1000亩以上,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
核桃营造:面积100亩以上,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
大果樱桃营造:面积100亩以上,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
10.标准使用要求(生产中使用不少于以下所列标准中的任意三项以上)
10.1枸杞
GB/T 19116—2003 枸杞栽培技术规程(国家标准);
DB63/T 916—2010 枸杞丰产栽培技术规范(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917—2010 枸杞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829—2009 柴达木地区枸杞生态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830—2009 柴达木地区枸杞无性繁殖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枸杞苗木繁育丰产栽培及无公害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青林科【2013】366号。
10.2中国沙棘
DB63/T 826—2009 中国沙棘生态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827—2009 中国沙棘优株选育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828—2009 中国沙棘扦插育苗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227—2013 中国沙棘低产林改造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228—2013 中国沙棘经济林建设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229—2013 中国沙棘种子育苗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10.3核桃
DB63/T612—2007 薄皮核桃栽培技术规范;
DB63/T613—2007 薄皮核桃苗木育苗技术规范;
DB63/T614—2007 薄皮核桃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DB63/T***—2013 核桃育苗和栽培技术规程(青海省林业厅制定,将于2013年年底发布为地方标准)。
10.4大果樱桃
DB63/T 1209—2013 乐都大樱桃(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210—2013 乐都大樱桃栽培技术规范(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229—2013 乐都大樱桃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2013大果樱桃育苗及栽培技术规程(青海省林业厅制定,将于2013年年底发布为地方标准)。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生产单位资产、效益情况说明,资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各一份。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4.标准化生产状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主要产品及其执行标准,单位标准化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等;
5.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商标注册复印件各一份;
7.申报需要的附件材料:①示范区基本情况介绍及图片资料;②获奖证书复印件;③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如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九条所要求的申报材料。由各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产业协会意见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2.省属单位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3.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认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林业厅科技处)对各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书和省属单位上报的申报书进行初审。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书进行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价,提出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议名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认定专家委员会必须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认定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形成《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名单》初步意见,在“青海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公示一周。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省林业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公布《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名单》,并颁发“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证书和牌匾。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示范区、青海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认定。
第十五条 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认定工作每两年一次,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原认定单位可申请再次认定,但须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省林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项目及资金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
第十八条 认定专家委员会建立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监测管理及评价制度。对示范区生产、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准实施示范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抽查评价。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撤销其标准化示范区称号,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在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拒绝监测评价,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基本信息数据的;
6.转产或破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