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环境管理指标除环保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排污费征收、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环境管理指标、以及“自然保护区个数”、“自然保护区面积”、“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数量”指标外的其它8个方面的环境管理指标由各州(地、市)级环保系统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填报、审核和逐级汇总。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统计室:魏永邦。
青环发〔2014〕14号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做好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认真做好全省2013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执行“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年报指标包括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管理6个部分。2013年报表调整内容详见附件2013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制度修改内容”。环境管理指标除环保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排污费征收、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环境管理指标、以及“自然保护区个数”、“自然保护区面积”、“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数量”指标外的其它8个方面的环境管理指标由各州(地、市)级环保系统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填报、审核和逐级汇总。
二、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环境统计年报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把好数据质量关,主动加强部门沟通,及时获取统计、农牧、住建、经信、公安等部门相关社会经济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进一步加强内部协调,环评、污防、监测、监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环境统计数据审核过程,将部门联合会审制度落到实处;各地区应加大业务指导,切实为企业提供服务,提供相应监测数据和根据企业实际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等情况,指导企业使用产排污系数;各级环境统计人员要积极参与总量减排、环境执法检查等业务工作,深入企业了解实际生产情况、主要排污状况,严格按照“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数据逻辑性、合理性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各地区必须组织市(区、县、行委)进行集中会审。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指导、现场核查和数据审核,要确保环境统计年报与污染减排核算数据的三个无缝对接:一是与减排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数据无缝对接;二是与宏观经济指标数据无缝对接;三是与业务管理部门数据无缝对接。要严格按照减排核算结果逐一落实到环境统计年报中,避免出现不一致。环境管理数据由各州(地、市)环保部门负责数据的统计填报、审核和汇总后,及时报送省环保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详见附表)。
四、报送要求
(一)各地区必须使用环境保护部统一下发的软件填报、报送环境统计数据库,基表各项指标代码填写规范、准确,综表数据库完整且与基表保持一致。全面细致审核数据并按时保质上报。数据录入、汇总前须注意及时更新数据库管理软件。
(二)报送内容
1、电子版数据库:所有基表和综表数据;
2、打印盖章签字的综表;
3、工作总结(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版),包括:各地区数据审核组织实施、审核方法、审核结果及逐条问题的说明;对“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使用问题总结及建议。
(三)报送方式
年报数据使用“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数据上报功能,将辖区内数据通过环保专网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审核确认后的签字盖章打印报表和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并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季报数据统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按照季报规定的工作程序和上报时间报送数据。
(四)报送时间
年报:2014年3月15日前上报。3月下旬省厅组织各州(地、市)进行集中会审,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季报: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7日前,企业完成上季度季报数据的上报;12日前州(地、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数据审核上报。
环境管理数据由各州(地、市)环保部门于3月5日前将审核后的数据直接报送省环保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后(详见附表),3月15日前连同年报电子版数据库统一报送。
(五)联系方式
省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余淑娟
电话:0971-8203910 电子邮箱:qhjpb@163.com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统计室:魏永邦
电话:0971-8132165 电子邮箱:wei9899@163.com
各地区接到通知后,先按照2013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报国家统计局稿)布置任务,因尚未得到国家统计局批复的新文号,1.4.1版的软件和电子表格仍暂时使用以前的文号。待新文号下来后,报表制度和软件、电子表格统一调整,请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首页/在线服务/资料下载中进行下载,网址:http://www.qhepb.gov.cn。
2014年1月9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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