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5年下半年,组织召开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座谈会,全面总结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探讨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行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规范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程序和行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效能。
各盟市农牧业局、二连浩特、满洲里农牧业局:
为了加快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进程、增强检疫证明的防伪能力、降低动物检疫工作成本、有效规范动物检疫出证工作,促进动物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推广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经验的通知》(农医发[2012]27号)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1月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
为了加快我区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进程,促进动物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推广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经验的通知》(农医发[2012]27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采用行政区划管理和用户权限的模式,建立官方兽医人员管理子系统、管理相对人检疫申报子系统、电子证明使用管理子系统、官方兽医电子出证子系统、养殖企业管理子系统、屠宰加工企业管理子系统、从业人员管理子系统以及数据查询统计系统和分析评估系统等,搭建统一平台。规范全区动物检疫出证工作,增强检疫证明的防伪功能,提升全区动物卫生监管信息化管理能力,促进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
二、实施步骤
(一)系统建设及调研阶段
依托自治区现有数据和平台建立全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中央数据库,在“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网”设立“电子政务”、“企业平台”、“从业人员”、“追溯体系”子系统。选择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赤峰市的相关旗县进行调研,了解基层单位和企业对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二)试点阶段
2014年元月份,在呼和浩特市和林县,赤峰市敖汉旗、宁城县,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临河区、开发区开展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试点工作,由自治区负责培训和指导试点旗县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试点屠宰加工企业试用“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可追溯标识”,向农业部请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可追溯标识”使用二维码的需求,确定我区实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的时间表,向全国其他省市发函,明确我区使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的检疫证明样式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可追溯标识”样式。
(三)扩大试点阶段
从2014年2月起,在试点旗县系统运行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将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赤峰市的所有旗县实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并在此期间举办全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培训班,之后由自治区派出培训指导小组赴各盟市进行现场培训,及时帮助各地解决技术问题。
(四)整体推进阶段
从2014年7月起,在全区范围内所有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定点屠宰场全面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2015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具备出证条件的区域性产地检疫申报点、派驻官方兽医的屠宰场全部实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A证),停止使用手写出证(A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在此期间电子证和手写证并行有效。
(五)总结完善阶段
2015年下半年,组织召开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座谈会,全面总结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探讨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行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电子出证,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规范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程序和行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效能。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
为了确保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分管副厅长为组长的全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的开展。
2、职责分工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建设与维护、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铁路、公路动物卫生监督站、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严格按照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
(二)设备、资金保障
自治区负责本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信息平台的建设经费及维护费 。自治区为试点盟市配备一套设备,为试点旗县配备两套设备。
盟市、旗县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所需设施设备和联网等费用。
附件:
1、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领导小组
2、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流程
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可追溯标识”使用办法
4、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配备设备及型号
附件1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领导小组.doc
附件2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流程.doc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品可追溯标识使用办法.doc
附件4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配备设备及型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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