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审理行为,严格项目审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理行为,严格项目审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承担审理职责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审计业务处提交的反映审计及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处理的活动。审理职责暂由厅法规处承担。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审计业务处实施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审理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情况。
第四条 审计项目审理实行二次审理制,第一次为预审理,第二次正式审理。预审理是在审计组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之前进行,正式审理是在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之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业务处应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部门进行预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行业审计、行业审计调查)、审计实施方案(包括调整方案)、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
(五)审计组讨论记录;
(六)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 审计业务处应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部门进行正式审理: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及其起草审计报告前对相关事项的讨论记录;
(三)审计业务处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四)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代拟稿);
(五)跟踪审计项目出具的阶段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函;
(六)审计业务文书送达回证;
(七)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审理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过程及结果。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审计业务处应当提交完整的审理资料,对资料不完整的应予以退回。
第九条 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与审计业务处加强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条 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召开会议交换意见。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通知审理部门,审理部门视情况可以派审理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负责提出审理意见,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审理会议并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审理重大事项或遇有争议的审理项目,审理部门应召集审理人员、相关审计业务处负责人、审计组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必要时可邀请其它相关审计业务处的人员、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审理部门在审理中,发现审计组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存在重大漏查、漏报事项,以及审计项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处应按照审理意见书修改审计报告(包括征求意见稿和代拟稿)、审计决定书(代拟稿)等审计业务文书,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审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材料交审部门按照程序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复核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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