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年来,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各地环保、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仍十分薄弱,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重点城市和部分城镇机动车拥堵问题日益突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青环发〔2014〕13号
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东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海北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公安局、交通局,果洛州环境保护和水利局、公安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有效防控我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西宁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3〕6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机动车排气是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的主要来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各地环保、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仍十分薄弱,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重点城市和部分城镇机动车拥堵问题日益突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改善促进节能减排、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切实落实措施,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一)严格机动车准入管理。全省注册登记的新车或转入二手车须达到我省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规定,重型燃气车2011年1月1日、轻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重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柴油车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国Ⅳ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转入我省的二手车与新车严格实施统一排放标准,坚决禁止不符合标准车辆注册登记。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
(二)推进畅通交通工程。城市交通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道路网络,在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下做好城区主要交通节点改造,打通断头路。各级公安部门要优化交通指挥信号系统,加强出行高峰时段交通疏导,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特别是西宁市要率先加快城区智能化交通系统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城市公交及机关公务车辆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城镇交通拥堵突出的地区,要通过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等措施,引导城市机动车降低使用强度。
(三)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气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843-2011)及《青海省“十二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等要求,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体系建设。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线新建、改、扩建要合理规划布局,应尽可能依托现有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各地公安、环保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
(四)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抽测制度。全省在用机动车排气实施环保定期检测制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需经省环保厅委托,应将检测数据同时报送辖区环保和公安部门,将营运车辆不达标信息同时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各地应重点对城市区域内集中停放的车辆、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测,道路抽测时各地公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道路抽检工作,运输经营场地抽测时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各站场协调工作。抽测不达标的车辆需到环保定期检测站进行复检,复检不达标车辆需维修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五)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各地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环保标志分为绿色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绿标”)和黄色检验合格标志(简称“黄标”)。环保定期检测达标且属于国I以上(含国I)标准的汽油车、国Ⅲ以上(含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标。环保定期检测达标但属于国I以下标准的汽油车、国Ⅲ以下标准的柴油车核发黄标。各地环保部门可通过省机动车排气管理系统平台发放环保标志,通过其他平台核发的环保标志信息需及时共享到省机动车排气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范围内标志互认。
(六)强化排气不达标维修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名单,确保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不合格或抽查复检不达标的车辆,应到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经营许可证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经环保定期检测达标的,补发环保标志,无法维修达标的,可建议报废。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进行维修。将排气故障车辆维修信息同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
(七)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制度。各地要抓紧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尤其是西宁市要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在限行区内行驶,各地环保会同公安确定限行方案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黄标车”限行区确定后,各地环保、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确保限行制度执行到位。各地环保部门负责驶入限行区域车辆环保标志状况确认,公安部门负责违章行驶车辆处罚。西宁市可先试行电子环保标志促进“黄标车”区域限行信息化管理。
(八)严格实施车辆淘汰报废制度。各地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严格禁止强制报废营运车转入我省及向农村转移。严禁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公安部门对没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的机动车,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鼓励客货运经营者加快营运车更新步伐。加大公交运营车辆节能减排改造力度,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及“黄标车”,尤其要加大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淘汰力度。到2015年,全省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部淘汰西宁、海东市黄标车,到2017年底,全省“黄标车”全部淘汰。
(九)实施应急响应机制。根据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各地环保部门负责大气环境监测,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分级预报、申请启动应急方案等,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对部分车辆实施限行管理,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尽量乘公共交通出行的需求。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制,合力推进。各地环保、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治污。建立地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组织召开各类会议,研究解决重点和难点工作。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地环保、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确保人员职责落实到位。鼓励采取聘任监督员的形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管理信息化建设,可视情采取向检验机构派驻监督员、联网监控等方式,确保检测工作符合规范要求。西宁市应加大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形成立体化机动车环保检测体系。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地公安、环保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动车登记与转入、环保检测、维修、报废与转出等全过程监管,合力打击违法转入转移、检测作弊等行为。开展环保检测机构年度评价,对环保检测机构作弊的,由各地环保部门责令整改,严重的取消其委托检测资质。维修企业违规经营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干扰合法检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由各地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环保、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积极倡导鼓励绿色出行,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交通厅
2014年1月8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