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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广西省水利厅   查看:23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广西水利职工教育,培养职工终身学习理念,打造学习型行业,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水利人才开发,适应广西水利事业改革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水利部、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广西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水利职工教育,培养职工终身学习理念,打造学习型行业,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水利人才开发,适应广西水利事业改革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水利部、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广西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各市水利局开展的各种水利职工教育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工教育,是指对全区水利系统在职职工所实施的政治理论、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  

第四条  职工教育是成人教育制度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开发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水利建设、管理和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水利职工教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事业建设者和管理者。  

第六条  水利职工教育应当贯彻按需施教、学以致用,业余学习为主、脱产学习为辅,短期培训为主、中长期培训为辅,岗位培训为主、一专多能,初、中、高不同层次相结合和培训与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以公务员、领导干部、专业技术骨干、优秀青年后备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对象,紧密围绕水利建设、管理、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  

第七条  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水利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工作,把职工教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单位领导的目标,作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完善各项职工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度,依法治教,按章管理,确保职工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工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职工教育的目标是:为水利事业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技术精湛、掌握现代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年龄、专业、层次结构合理的水利职工队伍,为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十条  职工教育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  

具体任务是:

1、对在职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教育;
2、对公务员进行任职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的培训;

3、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政能力的培训;  

4、对在职职工进行适应岗位需要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职业技术培训;

5、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更新、扩展、深化知识的继续教育;
6、对技术工人进行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培训以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7、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培训;

8、根据工作需要,对在职职工进行高、中等学历教育,重点开展大专、本科学历教育,适度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广西水利行业干部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向单位申请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  

2、经教育培训或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学历及其相应的福利待遇;  

3、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者,享受发证单位及本单位规定的有关待遇;  

4、职工按规定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广西水利行业干部职工享有以下义务:  

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服从组织指派参加培训学习的义务;  

2、参加各类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有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和向其他职工传授所学技术、知识的义务;    

3、参加各类学习的职工,有遵守职工教育规定和学校(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义务,有关心教学和教学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厅管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和脱产培训需报厅批准;其他职工参加脱产学习由单位批准,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职工参加业余学习,应以服从工作为前提。经单位批准参加业余学习的,单位应适当安排考前复习时间和面授时间。未经单位批准参加业余学习的,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主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单位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课时。科级以上干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72课时,其他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每年不少于40课时。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课时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职工参加一年以上的学习(含学历教育和长期脱产培训)和被选派出国、出境进修、讲学(短期考察除外),应与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理办法等。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厅人事教育处为厅职工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区水利系统的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职工教育政策、制度和职工教育规划、计划。负责审核厅属二层单位、各市水利(水电)局的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日常职工教育管理以及各类教育证书的管理,负责有关培训项目,负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持证上岗工作。 

厅其他职能处室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厅职工教育规划、计划,在相关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专业教育和业务培训。
各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在水利厅的行业归口管理下指导、管理本系统及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本部门职工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计划,组织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相关的专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统计上报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广西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厅干训班等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在职工教育中的职责为: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我厅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内部建设,按照计划开办各类职工培训班,协同各有关单位认真作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教育质量,为用人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教学服务。

充分发挥现有远程教育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教育手段,使广西电大水利工作站成为广西水利职工远程教育网上学习园地。  

第十七条  厅属单位应当确定职工教育职能部门。职工教育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教育管理、制订和实施职工教育规划、计划等工作。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用好自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和督促职工参加职工教育活动,鼓励职工参加各类业余学习,适当安排脱产学习,保障职工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明确一名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职工教育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工教育目标的分解任务分工负责。  

职工教育目标列入单位工作目标,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考核,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职工教育管理人员,提供开展常规职工教育所必需的师资、设施、设备和经费。   第五章  办学和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教育管理制度,制订职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单位制订的教育规划、计划,举办较大规模的教育活动以及职工教育年度总结、表彰等,应向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职工教育档案制度,及时记载单位开展教育活动情况、职工接受教育情况和职工教育考核验证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为避免重复办班和保证培训质量,各单位应作好年度培训计划,并经厅人事教育处批准方能组织按计划实施培训。需要临时办班的,须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并报厅人教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培训,由单位自主确定培训内容、对象、方式和考核办法,培训方案和培训小结应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单位培训档案并报人教处备案。培训班结束1个月内,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将培训总结报主办部门或单位。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培训项目主持人、主要教师名单、主要教材、评估结论、实际效果等。有关培训的报批和备案,我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业培训资质的单位面向全行业举办各类培训活动,应当向厅报告。报告事项包括办班目的、培训对象、教育计划、考核方式、证书效用和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联合)社会专业教育机构举办培训,应当向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协作方式、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人数等。  

第二十七条  水利厅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培训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六章 管理人员和教师  

第二十八条  职工教育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专业学历和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工教育项目开发、设计、组织实施的能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职工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要求配备教师。其他单位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较强的传授技艺能力,一般应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和技师职务,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有接受新思想、新科技知识的能力。  

第三十条  职工教育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应当定期接受培训,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经验交流,了解国际、国内相关专业技术发展情况和教育培训动态,努力探索搞好职工教育工作的理论、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自身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七章  教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每年职工教育基本经费基数,按规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2%作为教育经费,有自有资金的单位,还应根据自身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职工教育。  

各部门、单位举办培训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培训经费须列入本单位预算,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对确需收取费用的,由承办单位根据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项目、数额应在办班通知中列清。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单位职工教育工作实际需要,实行财务预算。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进行的技术培训经费,在项目中列支。规模较大的职工教育活动,应当另行预算。单位自办培训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用,纳入职工教育经费统筹使用。  

第三十二条  水利厅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用于公务员的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面向全区水利重大业务培训及委托厅直属单位及各市水利(水电)局举办的专项培训,主要用于教材资料、教师酬金、租用教室、改善办学条件、教育宣传、教学用品等与教育培训直接有关的项目;召开水利职工教育工作会议;表彰职教先进;举办全区性职业技能竞赛费用;购买紧缺教学仪器和设备等。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制订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举办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内部教育培训活动,原则上不向职工收取费用。选派职工参加上级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以结业证、证明和培训证书签章等为依据)的,由单位承担培训费用(不包括伙食费),需要去外地培训的,可按不高于出差补助费的标准发给一定伙食补助;未完成培训任务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厅机关工作人员由组织选派参加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和培训费用由厅负担;业余参加学历教育,经所在处室同意报考并报厅人教处核准的职工,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文凭,可由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研究生班毕业,奖励学费的三分之一,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奖励学费二分之一,获博士学位的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厅属单位、各市水利(水电)局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学历教育,学费按规定由个人承担。对能完成学习任务,品学兼优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奖励标准;职工参加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岗位升级培训考核、职业资格培训、参加技师培训考核、各种职业培训,学费(不含书、杂费)原则上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为报考学历教育而进行的考前培训、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前培训、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而参加的外语、计算机考前培训、参加与现有学历同一层次的学历教育和未经单位批准参加的各类培训,费用自理。 职工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内,参加各类教育(组织选派除外),费用自理。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职工教育主管部门适时会同计划、财务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或厅属职工教育培训实体的职工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和有关单位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每年以适当的形式对职工教育工作进行总结、交流职工教育工作经验;定期表彰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定期表彰接受继续教育成绩突出的优秀职工。  

在国家和部、省各类职工教育活动中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按管理权限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职工教育培训情况是各单位参评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之一,职工个人参加学习与培训的情况是评选各级先进工作者的重要条件之一,主管领导对本单位职工教育重视程度及履行职责情况是考核干部本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实行个人继续教育情况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连续两年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广西水利职工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厅属单位、各市水利(水电)局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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