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项目计划的通知》(桂财办〔2013〕32号)精神,为确保中央和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水利财政投入政策落到实处,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2012年度水利财政投入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桂财农〔2013〕138号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电)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项目计划的通知》(桂财办〔2013〕32号)精神,为确保中央和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水利财政投入政策落到实处,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2012年度水利财政投入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标要求
以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水利财政投入政策落到实处为目标,通过全面检查,客观反映我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计提)及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征收(计提)、到位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1号文件和自治区22号文件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加快推进我区水利改革发展,确保“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顺利实现提供水利支撑。
二、检查的主要依据
(一)《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桂发〔2011〕22号)。
(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1〕105号)。
(三)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1〕276号)。
(四)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3〕49号)。
(五)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
(七)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392号)。
(八)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水资源〔2011〕10号)。
(九)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水利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水资源费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非税〔2012〕33号)。
(十)2012年度市、县财政部门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文件。
三、检查的范围、方式和对象
(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范围为2012年度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及增幅情况,各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计提)及使用管理等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以及中央、自治区补助市、县资金到位情况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对象。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方式进行。自查对象是全区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局;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重点抽查部分市、县。
四、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资金(基金)投入、征收(提取)情况。检查2012年度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各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计提)情况,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计提,是否按规定将统筹按一定的比例上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等。
(二)水利资金到位情况。检查2012年度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市、县水利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资金到位认定主要依据:实行专户拨款的,以拨付到水利部门账户或项目业主单位账户为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以资金预算指标已挂到国库支付系统为准;欠拨数统计口径为截止2013年6月30日。
(三)资金使用情况。检查2012年度各市、县财政征收(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被截留、挤占、挪用和闲置现象;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金使用范围等。
(四)其他情况。各市、县其他水利财政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对水利财政投入政策有何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自查阶段和重点抽查阶段。自查阶段的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至7月31日;重点抽查阶段的时间为:2013年8月上旬。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财政局、水利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共同抓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切实抓好重点抽查。在重点抽查中,自治区将听取情况介绍,采取现场查阅报表、账簿、凭证的方式核实资金征收(计提)、使用情况,收集检查证据资料和填制检查工作底稿,确保检查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同时,与被检查单位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抽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切实推动整改措施。市、县财政局、水利局要根据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和检查报告,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且整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市、县,将暂停审批新建水利项目和暂停安排2014年该市、县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自治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切实抓好自查报告撰写工作。市、县财政局、水利局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如实填报《**市(县)2012年度水利财政投入政策落实情况表》(见附件1)和《**市(县)2012年度水利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表》(见附件2)。要求以市为单位,于2013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自查报告(含附件1、附件2)一式两份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并同时将电子邮件分别发送至:gxqinyu@sina.com.cn,xuesongguo@126.com。(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 秦瑜 电话:0771—5331657;自治区水利厅财务处 郭雪松 电话:0771—2185042)。
附件:1.**市(县)2012年度水利财政投入政策落实情况表
2.**市(县)2012年度水利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3年7月19日
附件1.xls
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