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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

发布日期:2014-01-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查看:195

核心提示: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印发的函》(劳社厅函〔2007〕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垂直管理的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含考务费)。

桂财综〔2012〕76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工信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2年9月11日

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1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申请通信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工信部财〔2012〕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印发的函》(劳社厅函〔2007〕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垂直管理的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含考务费)。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收取的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信息产业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113号)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考试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考试考务费”。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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