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有关采购权限的规定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120号)执行。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7〕13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
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
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省局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有关采购权限的规定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120号)执行。
本通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请各单位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taxnews.com.cn/swcg/)或在省局FTP内网LOCAL-财务管理处-政府采购中查询。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
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经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2006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设备实行协议供货,由总局统一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一)本次协议供货范围为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和空调机设备。
(二)本次协议供货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要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四)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
二、中标产品及其价格
(一)本次投影仪协议供货共有12家中标供应商13个品目61款型号入围;传真机协议供货共有3家中标供应商4个品目8款型号入围;复印机协议供货共有10家中标供应商22个品目119款型号入围;空调机协议供货共有6家中标供应商32个品目76款型号入围,合计四类产品71个品目264款型号入围。
(二)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投标价格均为最高限价,除产品价格外,还包含了中标产品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费用。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此次协议供货产品、选配件的投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以及最高级别分销商的提货价(结算价或折扣价),如发现投标价格高于上述价格或货物(产品)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人可视较低价格为成交价格,并责成中标供应商按此较低价格及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配置供货,否则,采购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
三、竞价与竟价方法
(一)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采购人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在投标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再次竞价,并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各采购人可以分散或集中就投标价格与中标供应商进行竟价采购。具体方法:
1. 30万元以下的采购,采购人对拟采购的产品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中标产品分销或代理商)进行价格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2. 30-120万元的采购,采购人要先确定同品目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与中标供应商进行竟价,按照优惠幅度大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 120万元以上的采购,采购人要按规定在同品目中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与中标供应商进行竟价,按照优惠幅度大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实施采购的程序和采购合同
(一)采购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www.ctaxccgp.com.cn/swcg),查询此项目中标产品、投标价格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或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以下简称《供货协议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或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以下简称《供货承诺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或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等有关文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与各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生产厂商)签订的《供货协议书》和《供货承诺书》,规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文件确定的内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采购。
(四)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和价格后,应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协议供货商签署《供货合同》。
(五)《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如果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六)《供货合同》一式三份(如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则为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协议供货商和中标供应商各执一份。
五、货物验收
(一)采购人应按《供货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
(二)货物验收时,各采购人应由采购部门、技术或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四)《验收单》一式三份(如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则为两份)。其中: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一份由协议供货商报中标供应商留存,作为查验供货的凭证。
六、权益保护及违约处理
(一)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
(二)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各采购人可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1.《供货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期供货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入围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时,没有进行价格调整的;
4.协议供货产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5.未能按照《供货协议书》、《供货承诺书》和《供货合同》的约定,提供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相关约定的;
6.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设备到货验收、付款等事宜,自觉维护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形象。
七、要求及说明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对于本次协议供货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各省国税局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软件将于2007年初开通,届时各采购人可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 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协议供货管理系统实现网上采购。
(三)本通知所涉及的下列文件,请各采购人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或税务FTP内网查询:
1.《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产品一览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
3.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4.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5.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协议供货商一览表;
6.国税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
7.中标产品配置表。
联系电话:010-63417671、63417661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