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农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实行监督巡查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巡查,并制定监督巡查工作计划。
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实行监督巡查制度。现将《江西省兽药生产经营监督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0日
江西省兽药生产经营监督巡查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兽药生产经营监督巡查,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内从事兽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兽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巡查,并制定监督巡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 兽药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是否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有效期等证明文件进行生产、经营;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兽药监督巡查人员应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熟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第七条 兽药监督巡查的程序和记录:
(一)兽药监督巡查人员应根据兽药监管工作需要和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二)兽药监督巡查过程中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并亮证检查。
(三)检查过程中,监督巡查人员应将检查内容和发现的问题逐项记录在《江西省兽药生产经营监督巡查记录》。该记录经巡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被查单位,一份报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存档,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八条 兽药监督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有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二)发现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应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确认整改效果。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应报相关发证机关,提请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三)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超6个月或者关闭的,应报相关发证机关,提请注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兽药监督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监管对象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监管对象守法意识。
第十条 监督巡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等场所,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泄露其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 兽药监督巡查人员的监管行为应当客观、公正、公开、科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不得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