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广西火电和水泥企业脱硝减排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补助基数确定。第十三条 若企业建设脱硝工程进度提前,工程竣工项目较多,申请资金补助额度超出年度预算计划,则按照工程试生产批文时间排序,依次逐个安排并小幅调整补助资金额度,至预算计划资金满额,余下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可在下年度补助资金中优先安排。
桂财建〔2012〕431号
各市、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火电和水泥企业脱硝减排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现将《广西火电和水泥企业脱硝减排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28日
广西火电和水泥企业脱硝减排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电和水泥企业脱硝减排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以及市(县)财政根据本办法规定配套的由于支持火电和水泥企业脱硝减排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代补、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方式
第四条 补助资金从2012年起至2014年止,分三年安排。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在企业完成脱硝减排项目工程建设并投运(或试生产)后安排支持。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火电企业燃煤机组脱硝减排工程和水泥企业脱硝减排工程进行补助,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补助基数确定。每台火电燃煤机组脱硝减排工程补助500万元,其中,自治区级财政承担60%,即300万元/台,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财政承担40%,即200万元/台;水泥企业单条生产线脱硝减排工程补助100万元,其中自治区级财政安排60万元,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财政安排40万元。
(二)补助资金计算方法。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企业脱硝减排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与建设进度挂钩,浮动安排。实际补助资金额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Mi = V×Ms
式中:V = Ci ÷Ca Ca = ∑Ci ÷n
Mi:表示该企业烟气脱硝减排工程的实际补助资金。
V:表示工程建设进度系数。
Ms:表示企业烟气脱硝减排工程的原则补助资金标准,即前述的火电燃煤机组脱硝减排工程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300万元/台、水泥生产线脱硝减排工程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60万元/条。
Ci:表示该企业烟气脱硝减排工程的建设进度得分数,以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减排计划确定的时间为基准,按时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的,计100分,每提前1个月加10分,每延后1个月扣减10分;加分最多为30分。
Ca:表示该年度须建设完成脱硝工程所有n家企业的平均进度得分数。
(三)为充分发挥补助资金支持脱硝减排的效益,对水泥企业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额度为每条水泥生产线3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20万元,企业所在市县财政安排10万元。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
第七条 企业按规定完成项目相关法定手续,包括项目立项(备案或审批)、安评、环评审批等,并完成氮氧化物减排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试运行后,可向企业向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八条 企业须向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提交正式的资金申请文件,同时须提供工程项目合法性审核材料和脱硝减排工程运行等相关材料,具体包括项目可研立项(备案或审批)文件、安评批文、环评批文、试生产批文、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工程照片等。
第九条 已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内的企业不得申报补助资金。已获得过节能减排其它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章 补助资金审核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环保部门,于每年7月和11月对企业申报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8月和12月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成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审核结果将由自治区环保厅在官方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纳入全区火电和水泥企业脱硝减排工程补助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对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自治区财政厅将及时下达补助资金至企业所在市(县),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及所需配套资金拨付到企业,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若企业建设脱硝工程进度提前,工程竣工项目较多,申请资金补助额度超出年度预算计划,则按照工程试生产批文时间排序,依次逐个安排并小幅调整补助资金额度,至预算计划资金满额,余下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可在下年度补助资金中优先安排。若企业脱硝工程进度建设滞后超过计划年度时限或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时间,则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章 补助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脱硝减排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落实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企业完成工程建设、试生产正常后,要及时申请验收。企业所在设区市的财政、环保部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后,要及时安排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脱硝工程建设月报制度。企业需每月向所在地环保及自治区环保部门报送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环保部门统计后分别抄送所在地财政和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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