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
鄂环办[2013]309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市(州、林区、直管市)环保局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厅处室(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及时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及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处置、应急响应等工作按照核与辐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指挥机构
省环保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厅领导担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厅应急办),由应急信访办公室负责人同志兼任厅应急办主任。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环保厅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成立综合协调、应急监测、现场调查、善后协调、新闻宣传等工作组。
领导小组、厅应急办、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相关联系方式见附件3。
四、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省外有可能会对我省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传报。开展对化学品及其他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加强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五、信息处置
厅应急办负责统一调度、处置我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下简称“事件信息”)。
(一)信息收集。厅应急办通过多种渠道获知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记录,通知事发地环保部门现场核实并书面上报以下内容:
1.事发时间、地点、单位、原因及现场概况;
2.污染物性质、排放泄漏的形式和数量,对地表水、地下水及人群的影响情况;
3.因环境污染造成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
4.初步判断事件等级;
5.是否具备现场应急监测能力等。
(二)应急报告初报。
1.厅应急办报告。厅应急办核实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厅长、分管和相关厅领导、厅办公室主任电话口头报告,提出拟办意见,并起草向省委省政府或环保部报告,呈厅领导审签。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边报告、边核实。一般情况下,在30分钟内核实不清楚时,可以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
2.省环保厅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厅长或厅长指定人员立即向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分管副秘书长电话口头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还应立即报环保部。
厅应急办根据厅领导批示或指示要求,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信笺,加盖“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或环保部书面报告,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书面报告应确认报送时间和接收人。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应急办,及周边省份环保厅应急办联系方式(见附件3)。
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紧急、情况严重,且一时无法确认等级的,应立即按以上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根据厅应急办建议,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如发现涉及恐怖袭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需及时向省反恐办报告。
(三)应急报告续报。厅应急办根据各工作组提供的相关信息起草续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或处置动态情况;已采取措施及适时污染防控的效果;环境影响及监测情况;信息发布及社情、舆情稳定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及下步处置措施等。
续报经指挥长审定后上报。涉及重大决定事项等内容,需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上报。
一般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必要时,按照领导指示批示随时续报,现场处置完毕应在当日内上报应急终止续报。
(四)应急报告终报。应急终止后2日内,厅应急办根据各工作组处置相关信息、材料,起草终结报告,按照发文程序,呈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并抄送有关单位。
终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过程、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事件处理后的遗留问题;总结处置经验和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报告。厅应急办获得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适时调度、汇总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影响程度,以《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形式,向厅长、分管和相关厅领导、厅办公室主任报告,并提出是否上报省政府或环保部的建议。
六、应急响应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共为二级,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具体响应行动如下:
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指挥长(或委托一名副组长具体负责),并成立相关工作组;提请省政府启动《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保厅进入应急状态,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同志24小时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其他日常工作服从应急应对工作。
厅应急办全体工作人员立即上岗就位,根据厅长和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批示指示,联系有关专家,通知、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在1小时内调集人员、车辆、仪器装备等应急力量,做好厅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准备工作。多渠道搜集信息,密切跟踪了解事态发展,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报告厅长、相关厅领导、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并根据领导指示,向地方转达任务。
(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为二级响应。具体响应行动如下:
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一名副组长担任指挥长,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关工作组。
厅应急办进入应急状态,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按领导要求,联系有关专家,通知环境监察、监测、宣教等应急力量1小时内集结完毕,做好厅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准备工作。与事发地政府应急办、环保部门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渠道,密切跟踪了解事态发展,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报告厅长、相关厅领导、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本预案上述事态紧急、情况严重,且一时无法确认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二级响应程序,并视情况随时调整响应级别。
(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不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具体应急应对措施如下:
厅应急办明确专人负责,跟踪了解事态发展及现场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协调、联系有关专家,通知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人员,指导事发地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处置等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按照厅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组织环境监察、监测等有关应急人员及专家赴现场督导。
七、应急处置
(一)先期指导。根据接报和调度动态信息,各工作组在赶赴现场途中,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了解污染源特征及现场应急处置技术,初步制定应急监测和处置方案,电话指导事发地环保部门取样、监测,开展污染防控等先期处置工作。
(二)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职责分工,适时会同当地环保部门,督促、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紧急处置、污染源调查等现场处置工作。
(三)现场处置。在查清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作出预测判断的基础上,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及时优化监测、处置等工作方案,采取果断措施,使污染得到及时控制,并防止污染的蔓延和扩散,努力将污染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信息发布。指导当地政府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需经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
八、应急终止
(一)终止条件。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应急终止条件按照《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终止程序。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领导小组批准,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领导小组决定,现场指挥部向各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九、后续处置
应急终止后,厅应急办根据领导小组的有关指示,通过现场督导、致函当地政府等形式,督促、指导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制定后续处置方案,对事件和处理处置过程中造成的废渣、废液等污染物进行安全处置,开展后评估工作,并监督落实到位,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环境管理为止。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厅应急办要对事件应急应对工作进行总结,举一反三,汲取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收集事件处置工程中的领导批示、报告、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建立档案。根据需要由宣教中心制作典型案例宣教片,进一步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敏锐感和责任感,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附件1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指挥机构任务分工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启动、组织、指挥、决策;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跨省、跨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和联动;批准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决定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
二、厅应急办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决定和指令,有序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协调、调度工作;承担环境应急日常事务工作;整理归档有关材料;指导各市(州)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完成领导小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分工
(一)综合协调组,由厅应急办牵头。负责督促落实厅领导指示批示;协调、调度各工作组及厅有关处室、单位开展应急应对工作;起草有关文件、报告、汇报材料等,及时上报事件动态报告;为厅领导做好现场应急指挥的服务工作等。
(二)应急监测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负责及时制定、优化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现场监测,确定污染物及污染范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及污染趋势分析,并提出污染防控建议,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监测处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示适时调集全省监测力量(含民用监测力量),支援事发地应急监测工作。
(三)现场调查组,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及纠纷的现场调查与督办。组织对环境污染现场的排查,迅速查明污染源及污染现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督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污染,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和维稳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和纠纷的调查处理、评估,按程序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书证物证,制作现场勘查、询问笔录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后督察,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消除环境隐患。
(四)后勤保障组,由省厅后勤中心牵头。当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后勤中心应通知应急值班车辆待命,并做好信息调度组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当启动应急一级响应时,后勤中心应根据应急救援队需求安排应急车辆,并做好现场应急人员和应急留守值班人员的生活保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本站应急人员的车辆保障,省环科院负责本院应急专家的车辆保障。
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费从年度应急处置经费预算中开支。
(五)善后协调组,由应急信访办牵头,污染防治处、环评处、监测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配合。负责督促事发地政府及时制定环境恢复方案,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物清理转移处置工作,消除环境隐患;做好跨流域、区域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协调工作等。
(六)新闻宣传组,由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牵头。负责事件处置进程的影像收集、采集;关注舆情,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撰写新闻通稿,适时组织新闻发布;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联络有关新闻媒体,协助省、市政府新闻宣传部门开展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舆论监控和引导工作;制作突发环境事件纪实片等。
(七)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成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从应急专家库中抽组)。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系方式
省环保举报热线(87167153)为厅应急办值班电话。厅应急办日常办公电话87166810,传真87166810。
省委应急办值班电话:87133781,传真:87133628
省政府应急办值班电话87364545,传真:87364545
环境保护部总值班室电话010-66556006,传真:010-66556010。
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值班电话010-66556468,传真:010-66556454,电子邮箱:epi@12369.gov.cn。
周边省份环保厅应急办值班电话及传真:
江西省 0791-8592024(传真);
陕西省 029-87291348(传真);
河南省 0371-66309220;
湖南省 0731-85698110;
安徽省 0551-2821512, 传真 0551-5177209;
重庆市 023-89112369(传真)。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摘自《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